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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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于任何董事会会议指定日期之前至少七个营业日通知本交易所,并发表公告,在该会议上,董事预期就股息的宣布、建议或派付作出决定,又或将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其他期间的盈亏公布以供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