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市科确认对任何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的草稿并无进一步意见后,发行人必须将获批准刊印的版本呈交予本交易所,以便在GEM网站上刊登。提交获批准版本时必须预留充足时间,使其能按《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任何时限内于GEM网站上刊登。就《GEM上市规则》规定须在GEM网站上刊登但并无规定须获本交易所批准刊印的任何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而言,发行人必须呈交文件的最后版本。就此而言,发行人须依循下述规定:
(1) |
(a) |
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任何须根据《GEM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其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GEM的网站上。
注: |
须不时留意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的操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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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属新申请人,必须要确保在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有关公告或通告之前,本交易所已收到每名保荐人的书面确认,指有关公告或通告已经本交易所审批(如《GEM上市规则》有规定有关公告或通告须经本交易所审批),或有关文件是新申请人必须刊发(如《GEM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有关文件须经本交易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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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发行人根据本《GEM上市规则》而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表达清晰并使用易于阅览的字体大小和适当段距,同时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GEM的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的网站览阅,并(按登载有关公告或通告之时所知)尽可能提供有关如何在这些网站上寻找有关内容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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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凡上市发行人要求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而短暂停牌或停牌已生效,上市发行人须即时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可供即时发表的公告的电子版本,以在GEM网站上登载;在该公告内,上市发行人须说明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已经短暂停牌或停牌,并简述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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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 |
除属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的招股章程外,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根据《GEM上市规则》而必须发出的任何其他公司通讯(包括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任何不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的上市文件),均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其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GEM的网站上。本交易所须于相关公司通讯发送给上市发行人股东或(如属新申请人)公开派发当日之前收到有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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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属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的招股章程,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该招股章程及任何申请表格各自的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GEM的网站上。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必须在(如属上市发行人)向股东派发又或在(如属新申请人)开始向公众人士派发这些招股章程及申请表的同时,向本交易所呈交这些招股章程及申请表的上述版本。发行人必须要确保其已经收到公司注册处的确认信,确认有关招股章程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后,方可向本交易所呈交有关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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