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及《GEM上市规则》第12.22及12.23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而该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惟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的资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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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本交易所厘定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本交易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所有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包括附录五A表格)均将退回予保荐人(惟整套文件会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记录之用)。首次上市费将按下文《GEM上市规则》第12.14(4)条附注所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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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凡先前被本交易所发回的申请,申请人须在上市科致函保荐人发回上市申请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代表申请人呈交另一份附录五A表格及新的申请版本。
附注: |
(1)-(3)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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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倘于审核程序时,本交易所相信新申请人于暂定聆讯日期之前最少足四个营业日前仍未符合以下条文,本交易所可能要求新申请人押后暂定聆讯日期(见《GEM上市规则》第12.12条):
(a) |
提呈载有根据《GEM上市规则》的所要求作充足及适当披露的所有资料的上市文件的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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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提呈本交易所要求任何欠负的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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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交易所的询问及意见获及时满意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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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于审核程序中,保荐人不应零碎而没系统地修改上市文件的内容。每次修订上市文件,均必须完整地回应本交易所对上一稿的所有意见。不符合这项规定的修订稿,本交易所或选择不加审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