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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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市规则》第11.09条第11.09A条另有规定外,上市文件必须载有附录一A部B部E部F部(视情况而定)所载的各项指定的资料。未有股本已上市的发行人申请将其证券上市,其上市文件须载有A部E部(视情况而定)所指定的各项资料;已有部份股本上市的发行人申请将其证券上市,其上市文件须载有B部F部(视情况而定)所指定的各项资料。
 
附注: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1.06条、附录一A第15(2)(c)段及附录一E第49(2)(c)段有关披露发行价或发售价的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 证监会授予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证明;
 
(b) 上市文件披露(i)最高发售价(亦在申请表中披露);(ii)最终发售价的厘定时间及发布方式;(iii)发行人于营业纪录期内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历史股价;(iv)交易流通量;及(v)厘定最终发售价的因素;及
 
(c) 投资者将可以查阅发行人股份的最新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