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1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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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而成功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在下述情况下,可毋须重新履行《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三A章第四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四A章第十七章所载有关持续责任,但如本交易所另有指示,则属例外:

(1) 《上市规则》内的有关持续责任等同或相当于本交易所过往曾豁免发行人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情况下的持续责任,而当初授出豁免时的有关事实或情况亦无改变;或
 
(2) 有关的持续责任已因发行人证券尚在创业板上市期间曾就有关交易或公司活动获股东或独立股东(视何者适用而定)批准而不用再履行者。

即使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就持续责任而获授的豁免或股东批准的效力将一直持续,直至其自授出日期起计的原定有效期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