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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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申请人或其代表或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述的有关规定,而该配售须符合以下特别规定:
 
  (1)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
 
  (1A) 
 
如事前未取得本交易所的书面同意,不可向下列人士分配证券:
 
(a) 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或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的「关连客户」(其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12条第4段附注2);
 
(b)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不论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代名人),除非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3.02(1)条所载的条件;或
 
(c) 代名人公司,除非能披露证券最终受益人的姓名。
 
  (1B) 整体协调人须提供足够的分销设施、刊发申请名单及于证券出现超额认购时厘定分配证券的公平基准。
 
  (2) 配售的详情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6.07条16.08条(如适用)的规定公布,而配售结果必须按照下文第(4)分段及《GEM上市规则》第16.16条的规定公布。
 
  (3)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
 
  (4)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6条而作出的配售结果公告必须载列有关获配售人的简述。如该证券乃配售予不同类别的获配售人,则公告必须就各类获配售人及其获配的股份数目作出说明,而若干类别之获配售人(按本条规则附注1所指定者)须以个别列名方式作出交代,并须披露每一位所列名之获配售人所获配售股份之数目。若首次公开招股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其中部分股份以配售方式进行,公告必须同时包括以下资料:
 
(a) 配售的踊跃程度;
 
(b) 配售股份分布情况表;及
 
(c) 分布情况分析,特别是配售股份的集中程度,包括但不限于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获配受人分别的配售股份总数量。如本交易所认为申请上市的配售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数获配受人中,则须包括大致以下列格式作出的声明:
 
  “投资者应注意,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此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量。故此,股东和准投资者在买卖有关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附注:
1 本条规则旨在让股东及投资者在配售股份开始买卖前了解该等股份的拥有权分布成份。发行人须予公布交待的各类获配售人(如适用)包括:
 
(a)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b) 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c) 主要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d) 仅就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包括配售部分的首次公开招股而言,高持股量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e) 雇员;
 
(f) 保荐人及其紧密联系人;
 
(g) 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及╱或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任何上述一方的任何关连客户(定义见下文附注2);
 
(h) 发行人的顾客或客户;
 
(i) 发行人的供应商;及
 
(j) 包销商(如有)及其紧密联系人(如有别于上文(f)或(g))。
 
如获配受人的资料有任何重复,则应在公告内加以说明(如适用)。公告亦必须显示公众获配售股份的数目及比例。
 
2 就上文附注1(g)分段而言,与交易所参与者有关的「关连客户」指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任何客户,而该名客户为:
 
(a) 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合伙人;
 
(b) 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雇员;
 
(c) 如该名交易所参与者为一间公司,
 
(i) 为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主要股东的任何人士;或
 
(ii) 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董事;
 
(d) 上文(a)至(c)分段所述任何个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继子女;
 
(e) 在私人或家族信托(退休金计划除外)中出任信托人职位的人士,而该等信托的受益人包括上文(a)至(d)分段所述的任何人士;
 
(f) 上文(a)至(d)分段所述任何人士的近亲,其账户由该名交易所参与者依据一项全权管理投资组合协议管理;或
 
(g) 该名交易所参与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
 
  (4A) 在正常情况下,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或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均不得为其本身保留任何重大数额的配售证券。
 
  (5) 本交易所收到及批准载有每一名获配售人的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属个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如没有,则提供护照号码及签发地点),及(如属公司)名称、地址、注册成立地及相关公司识别号码,及(就代表人公司而言)证券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如没有,则提供护照号码及签发地点),及每名获配售人认购数目的清单后,证券买卖方能开始。本交易所保留要求提供有关此等获配售人的其他资料的权利(以电子栏表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形式载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拥有权的详情,以确定获配售人的独立性。
 
  (6) 由(a)每名整体协调人;(b)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c)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d) 《GEM上市规则》第12.26(6)(a)12.27(6)(a)条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各自签署《GEM上市规则》附录五D表格所载的个别销售声明,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交回本交易所。
 
  (7) 每名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上文第(6)分段所述的交易所参与者须于配售完成后将其获配售人的记录保存至少3年。是项记录须包括上文第(5)分段所指定的资料。
 
  附注: 就《GEM上市规则》第10.12条而言,「证券」及「股份」包括股本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