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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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申请人或其代表或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述的有关规定,而该配售须符合以下特别规定:
(1) |
未经本交易所书面同意,不可向代理人公司分配证券,除非已披露最终受益人的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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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售的详情必须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07条或16.08条(如适用)的规定公布,而配售结果必须按照下文第(4)分段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16条的规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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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任何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包括配售部分的首次公开招股而言,为此而刊发的上市文件内必须详细列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02条所述按优先基准分配证券予任何获配受人之任何安排。本交易所保留拒绝任何该等建议安排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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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16条而作出的配售结果公告必须载列有关获配受人的简述。如该证券乃配售予不同类别的获配受人,则公告必须就各类获配受人及其获配的股份数目作出说明,而若干类别之获配受人(按本条规则附注1所指定者)须以个别列名方式作出交代,并须披露每一位所列名之获配受人所获配售股份之数目。若首次公开招股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其中部分股份以配售方式进行,公告必须同时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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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交易所收到及批准载有(就个人而言)获配售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或(就公司而言)获配售人的名称、地址及商业登记号码,或(就代表人公司而言)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及每名获配受人认购数目的清单后,证券买卖方能开始。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此等获配售人的其他资料的权利;这些资料是本交易所认为要确定此等获配售人的独立性所需的资料(以电子栏表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形式载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拥有权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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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由(a)牵头经纪;(b)任何分销商及(c)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6(6)(a)及12.27(6)(a)条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各自签署《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五D表格所载的个别销售声明,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交回本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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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牵头经纪、每名分销商及上文第(6)分段所述的交易所参与者须于配售后将其获配受人的记录保存至少3年。是项记录须包括上文第(5)分段所指定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