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0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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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据本章申请转板上市的发行人是《上市规则》第8.05B(1)及(2)条、第十八章或第二十一章所适用的基建公司、矿业公司或投资公司,则:
(1) |
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B(1)及(2)条、第十八章或第二十一章(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载的各项上市资格规定,以及本交易所对其作出的修订; |
(2) |
发行人必须以通函形式披露《上市规则》第8.05B(2)条、第十八章或第二十一章(视何者适用而定)规定载入上市文件的所有资料(包括任何要由专业顾问作出的声明),以及本交易所对其作出的修订;及 |
(3) | 申请人必须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发出、刊发及发送通函,并于根据《上市规则》第9A.08条的规定刊发公告当日,按《上市规则》第13.46条就派发年度报告及账目所指定的相同方式,向其股东及上市证券持有人分发通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