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0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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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可申请将其证券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

(1) 除《上市规则》第9A.03条所载例外情形之外,发行人须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各项主板上市资格;

注: 如要在主板上市,申请人必须持续符合《上市规则》第9A.02(1)条所载资格,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
 
(2) 发行人自其首次上市日期以后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政业绩经已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的规定;及
 
(3) 在提出转板申请前的12个月,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发行人未曾因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任何条文而成为本交易所的纪律调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