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6年07月22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已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公司上市,或将会在这两市场的其一同时上市的上市申请人,其会计师报告所包含的财务业绩纪录及财务状况表可遵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但须符合下列情况:
(1) |
该海外上市申请人已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公司向股东报告的标准;及 |
(2) | 该海外上市申请人的主要业务活动并没有包括地产发展及╱或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