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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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会计师报告内所申报的财务业绩及资产负债表,须遵照以下准则编制:
(a)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 |
(b)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
(c) |
(如属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的中国发行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
附注: | 发行人须持续地应用其中一种准则,而不得从一准则改变为另一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