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一般而言,会计师报告内所申报的财务业绩及资产负债表,须遵照以下准则编制:

(a)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
 
(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c) (如属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的中国发行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附注: 发行人须持续地应用其中一种准则,而不得从一准则改变为另一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