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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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新申请人(《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1(1)条)及属《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1(2)条所述的发售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的情况,则申报会计师必须申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发行人自其最近期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的综合或合并财务业绩、及综合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但本交易所同意毋须申报者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