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24
当上市发行人在上文《GEM上市规则》第6A.23条所载情况下,谘询合规顾问,合规顾问必须以适当谨慎及技能履行以下职责:
(1) | 确保上市发行人就遵从《GEM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守则及指引方面,获得适当指引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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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陪同上市发行人出席与本交易所举行的任何会议,但本交易所另有要求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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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上市发行人商讨以下事项,而次数不会少于根据上文《GEM上市规则》第6A.23(1)条审阅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的次数,及当上市发行人根据上文《GEM上市规则》第6A.23(3)条通知合规顾问拟更改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途时所进行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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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本交易所要求,就《GEM上市规则》第6A.23条所列的任何或全部事宜与本交易所进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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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上市发行人申请豁免《GEM上市规则》第二十章的任何规定,向上市发行人提供有关其责任的意见,特别是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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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评估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所有新委任成员对其本身职责及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受信责任的了解,及如果合规顾问认为新委任成员对有关事宜的了解不足,则与董事会商讨不足之处,并向董事会建议适当的补救措施(如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