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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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供股,发行人可作下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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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并无就出售未为暂定分配通知书的获分配人或弃权人认购的证券作出安排,或如在此方面作出《上市规则》第7.21(1)条所述以外的其他安排,而供股由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联系人)全数或部份包销或分包销,则不作此等安排或作此等其他安排的决定均须获股东特别批准,但在该等其他安排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必须放弃在该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而且,致股东的通函亦须详载该项包销及╱或分包销的条款及条件。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规则》第2.17 条所规定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