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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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次供股,发行人可作下列安排:

(a) 以额外申请表格出售不为暂定分配通知书的获分配人或弃权人认购的证券;在此情况下,该等证券须供所有股东认购,并按公平的基准分配;或
 
(b) 如有可能,将不为暂定分配通知书的获分配人认购的证券在市场上出售,使该等因供股而获证券要约的人士受益。
 
此等证券的发售及就多出来可供申请认购的证券所采用的分配基准,必须在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
 
(2) 如并无就出售未为暂定分配通知书的获分配人或弃权人认购的证券作出安排,或如在此方面作出《上市规则》第7.21(1)条所述以外的其他安排,而供股由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联系人)全数或部份包销或分包销,则不作此等安排或作此等其他安排的决定均须获股东特别批准,但在该等其他安排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必须放弃在该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而且,致股东的通函亦须详载该项包销及╱或分包销的条款及条件。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规则》第2.17 条所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