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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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发行人于任何文件内加入备考财务资料(不论此等备考财务资料的披露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该等资料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4.29(1)至(6)条的规定,有关文件亦须载列《上市规则》第4.29(7)条所规定要求的报告。

(1) 备考财务资料须向投资者提供资料,说明有关文件所涉及交易的影响,并阐释该项交易假设于报告所述期间开始时已进行,或(如属备考资产负债表或备考资产净值报表)于报告日期当天,其会如何影响文件内的财务资料。提交的备考财务资料不得含有误导成份,须有助投资者分析发行人的前景,并须载有发行人所知道而《上市规则》第4.29(6)条批准的所有适当的调整(假设交易于报告所述期间开始时已进行或(如属备考资产负债表或备考资产净值报表)于报告日期当天所必须作出的调整)。
 
(2) 有关资料必须清楚说明:

(a) 编制有关资料的目的;
 
(b) 编制有关资料,仅为说明的用途;及
 
(c) 基于有关资料的性质,有关资料可能未能真实全面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3) 有关资料必须以表列方式分别载列未经调整的财务资料、备考调整项目及备考财务资料。备考财务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发行人在财务报表中采用的格式及会计政策,有关资料须指明:

(a) 其编制的基准;及
 
(b) 每一项资料及调整的来源。
 
  有关文件内的备考数字不得比经审计数字更为突出。
 
(4) 仅可就下列期间发表备考财务资料:

(a) 当时的会计期间;
 
(b) 最近期结束的会计期间;及/或
 
(c) 最近期的中期会计期间,而此一期间的相关未经调整资料已经、将于或正于同一文件内发表;
 
  以及(如属备考资产负债表或备考资产净值报表)有关备考财务资料的日期须为此等期间结束的日期。
 
(5) 未经调整资料必须来自最近期的:

(a) 已发表的经审计帐目、已发表的中期报告或已发表的中期或年度业绩公告;
 
(b) 会计师报告;
 
(c) 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条先前发表的备考财务资料;或
 
(d) 已发表的盈利预测或盈利估计。
 
(6) 与任何备考报表有关,对《上市规则》第4.29(5)条所述的资料所作出的调整:

(a) 必须清楚予以显示及阐释;
 
(b) 必须直接因有关交易而起,且不涉及未来事件或决策;
 
(c) 必须具有事实根据;及
 
(d) (如属备考盈利或现金流量报表)必须清楚确定那些调整项目预期对发行人有持续影响,那些预期没有持续影响。
 
(7) 备考财务资料必须由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在有关文件内作出汇报;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须根据本身意见作出申报如下:

(a) 备考财务资料已按所述基准妥善编制;
 
(b) 该基准符合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及
 
(c) 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条作出披露的备考财务资料而言,有关调整是适当的。
 
(8) 若提供的备考每股盈利涉及包括发行证券的交易,备考每股盈利必须按期内已发行平均加权股数计算,并假设有关股数于有关期间开始的时候已经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