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

如发出有关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通函,则《上市规则》第14.68(2)(a)(ii)或14.68(2)(b)(ii)条所规定有关集团剩余部分所编制的备考财务资料,必须包括《上市规则》第4.29条所规定有关此集团剩余部分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