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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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申请人(《上市规则》第4.01(1)条)已收购或建议收购任何业务或公司,而该等业务或公司将于申请日期或其后的收购日期(申请人上市前)被归类为主要附属公司,则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起计,新申请人必须在其上市文件中包括《上市规则》第4.29条规定有关经扩大后集团(即新申请人、其附属公司及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公司)的备考财务资料。

附注: 就《上市规则》第4.28条而言,自发行人编制的会计师报告所载的最近期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公司必须合并计算。如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合并后的资产总值、盈利或收益占5%或5%以上,则就《上市规则》第4.28条而言,此等收购事项将被视作收购一家主要附属公司处理。这家主要附属公司100%的资产总值、盈利或收益(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如这家主要附属公司本身也有附属公司)这家主要附属公司100%的综合资产总值、盈利或收益(视属何情况而定),将与发行人在会计师报告内所载的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比较,不论发行人所持有的主要附属公司权益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