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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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董事进行的证券交易而言,发行人须在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摘要报告(如有))及载于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1) 发行人是否有采纳一套比「交易必守标准」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守则;
 
(2) 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确定发行人的董事有否遵守「交易必守标准」所订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及发行人本身自订的守则;及
 
(3) 如有不遵守「交易必守标准」所订标准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情,并阐释发行人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