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就董事进行的证券交易而言,发行人须在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摘要报告(如有))及载于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1) |
发行人是否有采纳一套比「交易必守标准」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守则; |
(2) |
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确定发行人的董事有否遵守「交易必守标准」所订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及发行人本身自订的守则;及 |
(3) | 如有不遵守「交易必守标准」所订标准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情,并阐释发行人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