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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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新申请人(《上市规则》第4.01(1)条),或如属《上市规则》第4.01(2)条所述的发售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的情况,会计师报告须包括如下内容:

业绩纪录

(1) 发行人于上市文件刊发前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业绩,或本交易所可能接纳的较短期间的业绩(参阅《上市规则》第8.05A8.05B23.06条);如发行人为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须包括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于上述期间的综合业绩;
 
(2) 就有关发行人自其最近期经审计帐目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而言,会计师报告须包括该等业务或附属公司于上市文件刊发前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业绩,或如有关业务开业日期或有关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于是次上市文件刊发前三年内发生,则会计师报告须包括他们各自开业或注册或成立以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的业绩,又或本交易所可能接纳的较短期间的业绩(参阅《上市规则》第8.05A8.05B23.06条)。如果上述的附属公司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包括的业绩须同样符合《上市规则》第4.04(1)条的基准。

资产负债表

(3)
(a) 发行人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如发行人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须包括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最近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但如根据《公司条例》第38(1)或342(1)条,上市文件毋须于该上市文件内列明《公司条例》附表3第II部所指明的报告,而发行人本身又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只需包括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最近经审计帐目结算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即可;
 
(b) 如属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4.04(3)(a)条编制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须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指引所载的资产及负债资料;
 
(4)
(a) 就有关发行人自其最近期经审计帐目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而言,会计师报告须包括: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下,该等业务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其最近期经审计帐目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如果上述的附属公司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包括的资产负债表须同样符合《上市规则》第4.04(3)条的基准。
 
(b) 如属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4.04(4)(a)条编制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必须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指引所载的资产及负债资料;

现金流量表

(5) 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现金流量表;如发行人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须列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于该三个年度的综合现金流量表;

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6) 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财资企业集团的额外披露

(7) 如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三个会计年度内任何一年被视为财资企业集团(见附录十六第36段),则在发行人被视作财资企业集团的会计年度内,会计师报告须列入附录十六第35段所规定的资料;

其他

(8) 《上市规则》第4.04(1)及4.04(2)条所述每个会计年度的每股盈利及计算基准;但如申报会计师认为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此等资料并无意义,或如合并业绩是根据《上市规则》第4.09条编制,或如会计师报告是关于债务证券的发行,则会计师报告毌须包括此等资料;
 
(9) 任何储备的一切变动,包括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变动:

(a) 编制综合帐目或收购(即商誉的撇销、资本储备金的设立);
 
(b) 资产重估;
 
(c) 对以外币为单位的帐目作出换算;或
 
(d) 赎回或购回发行人股份。
 
如果上述变动已于《上文规则》第4.04(1)及4.04(2)条所述每个会计年度的业绩内列出,则毋须再次列出;
 
(10) 每个申报期结束时的债务报表;报表须列示发行人(或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按《上市规则》第4.04(2)及(4)条所述透过收购行动使之成为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须于下列期限内偿还的银行贷款及透支、和其他借贷,以及此两项的总金额;

(a) 即期或一年内;
 
(b) 一年以上,但未超过两年的期间;
 
(c) 两年以上,但未超过五年的期间;及
 
(d) 五年以上;
 
(11) 申报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的详情;
 
(12) 自申报期结束后,会计师报告内有关的任何业务或公司或任何集团所发生的重要事件。或如无此等事件发生,则如实说明;及
 
(13) 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申报会计师认为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