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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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秘书应负责监督并协调覆核程序的运作。
 
(2) 任何需呈交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的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均须送达秘书;秘书将确保有关文件的副本提供予其他各方,以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委员(视何者适用而定)。
 
(3) 秘书须就程序上的事宜向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提供意见,但该等事宜的所有决定均只应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而秘书须执行该等可能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不时转授的职责。
 
(4) 就覆核程序引致的任何行政事宜而言,秘书须为各方人士(包括上市科代表及寻求覆核的相关人士)的联络点。
 
(5) 秘书须将聆讯前所有程序上或其他方面的查询或事宜交由获提名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主席确认或决定;如获提名的主席有指示,秘书则须将该等查询或事宜交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