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1) | 秘书应负责监督并协调覆核程序的运作。 |
(2) | 任何需呈交予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均须送达秘书;秘书将确保有关文件提供予其他各方,以及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委员(视何者适用而定)。 |
(3) | 秘书须就程序上的事宜向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供意见,但该等事宜的所有决定均只应由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而秘书须执行该等可能由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不时转授的职责。 |
(4) | 就覆核程序引致的任何行政事宜而言,秘书须为各方人士(包括上市科代表及寻求覆核的相关人士)的联络点。 |
(5) | 秘书须将聆讯前所有程序上或其他方面的查询或事宜交由获提名为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主席确认或决定;如获提名的主席有指示,秘书则须将该等查询或事宜交由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