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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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须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有关规则(包括有关委员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会议及续会,以及规范其会议程序,惟须受本规则规限。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商讨任何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出席的五名委员。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可计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包括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某项事宜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内,惟在任何依据纪律程序覆核上市科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决定的会议,则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内。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可出席为上述目的而召开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并就依据纪律程序覆核的事宜发表意见(如有),但不可参与其后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的审议或就有关事宜投票。在任何依据纪律程序覆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较早前作出的决定的会议上,出席第二次会议的全部委员必须为并未出席第一次会议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