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指令任何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亦可采取上述行动:
(1) |
[已于2018年8月1日删除]
|
(2) |
本交易所认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参阅《上市规则》第8.08(1)条);或
|
(3) |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参阅《上市规则》第13.24条);或
|
(4) |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