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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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指令任何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亦可采取上述行动:

(1) 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本交易所认为情况严重者;或
 
(2) 本交易所认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参阅《上市规则》第8.08(1)条);或
 
(3)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参阅《上市规则》第13.24条);或
 
(4)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