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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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不包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08条刊发的任何「说明函件」)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或通函及所有年报及账目(包括(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半年报告(包括(如适用)半年度摘要报告)及季报必须于文件的当眼地方以粗字体用以下字眼列载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创业板」)的特色

创业板的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的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创业板的较高风险及其他特色表示创业板较适合专业及其他老练投资者。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新兴的性质所然,在创业板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创业板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