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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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通函或公告须列载以下形式由发行人的董事发表的责任及确认声明: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附注:
1 如发行人的董事负责上市文件、通函或公告的一部分,而另一公司的董事负责其余部分,则该段声明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其他人士作出或参与作出该段声明,而该段声明亦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2 按《创业板上市规则》9.11条(就恢复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发行的「初步」公告)、17.11条或31.05条(就回应本交易的谘询而发出的公告)而须发出的公告毋须符合本规则,因该等公告有其所规定的责任声明规格。
 
3 发行人的所有董事于合理可行情况下必须参与批准发行人将予发行任何公告的形式,而每位董事须按本规则承担责任及提供所须的确认。于特殊情况下(例如发行人须作出紧急公告时),该等董事不可能于刊登公告前获知会时,则可获豁免发出责任及确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