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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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的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因此,发行人须在其上市文件及通函中作出适当的忠告及披露,而在无损本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应参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的规定。

附注:
1 创业板的上市资格并不包括任何未来溢利预测的义务。
 
2 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新兴的性质所然,在创业板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创业板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3 较高风险以及其他特色表示创业板将会较适合专业及其他老练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