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GEM上市规则》规定及强调所有发行人有持续义务全面及适时披露有关资料,因此,应特别留意以下事项:
(1) | 新申请人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详细说明其业务目标(见《GEM上市规则》第11.15条)。然后发行人须就其上市的财政年度的半年结(若此半年结发生于上市之后)及全年结以及随后两个财政年度的半年结及全年结,以等同期段将实质业务进展与业务目标说明所载资料作出比较,并且就任何重大差异作出解释(包括如首次上市文件所示,其所得款项用途)(见《GEM上市规则》第18.08A条); |
(2) | 上市发行人须公布经审核年度账目以及毋须经过审核的中期报告(见《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及 |
(3) |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
(4) | 发行人各董事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全面遵从《GEM上市规则》。 |
(5) |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