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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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对下列任何事宜作出的任何决定而言,上市上诉委员会将作为覆核机关:

(1) 拒绝新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如上市委员会拒绝新申请人所仅持的理由是新申请人或其业务不适合上市,新申请人有权将上市申请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覆核,以及再进而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作最后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终裁决,对新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 [于2007年1月1日删除]
 
(3) 拒绝授权代表

(a) 如上市科决定终止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所委任的授权代表的任务,该授权代表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b) 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该授权代表有权将该项决定再次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及该授权代表均具有约束力。
 
(4) 拒绝复牌申请

(a) 如上市科拒绝已停牌超过30天的上市发行人的复牌申请,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b) 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5) 取消上市资格

(a) 上市委员会在决定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后,如接获有关书面要求,即会因应个别情况订定详尽的覆核程序,包括订定提交文件的时限。
 
(b) 如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该上市发行人有权要求再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
 
(c) 如上市(覆核)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委员会较早前的决定,则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后的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附注: 有关除牌程序,请参阅《第17项应用指引》。
 
(6) 复牌

(a) 如上市委员会拒绝了上市发行人有关停牌或继续停牌的要求,又或在适当情况下,上市委员会拟发出复牌指令,则上市委员会如接获要求,将给予书面理由,而发行人也有权将该项裁决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
 
(b) 如上市(覆核)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委员会的裁决,则上市(覆核)委员会如接获要求,将给予书面理由,而发行人也有权将该项裁决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
 
(c) 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上市上诉委员会如接获要求,将就在覆核时作出的裁决给予书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