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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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市科在对上市发行人作出某一裁决后,该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裁决提交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可全权决定在上市委员会的首次覆核聆讯上覆核该项裁决。 |
(2) |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2B.04条的情况下,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裁决又或另行作出裁决,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项申请再次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对裁决作第二次覆核。 |
(3) | 如上市发行人没有对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提出覆核,则上市科、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或如属《上市规则》第2B.07条适用的个案,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