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6

(1) 上市科在对上市发行人作出某一决定后,该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2)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2B.04条的情况下,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又或另行作出决定,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
 
(3) 除《上市规则》第2B.16条所述情况外,如上市发行人没有对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提出覆核,则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及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