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A

发行人可按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批准授予的一般性授权在本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发行人不得明知而在本交易所将库存股份售予核心关连人士,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在本交易所向发行人购买库存股份;
 
(2)发行人须敦促其委任出售库存股份的经纪商,在本交易所要求下,向本交易所披露其代发行人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及
 
(3)

发行人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在本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直至有关消息已公开为止。尤其是,发行人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30天内在本交易所出售其库存股份,除非情况特殊:
 

(a)董事会为通过发行人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的会议日期(即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
 
(b)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布其任何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限期,或公布其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公告(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发行人公布业绩当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