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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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有责任向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提供充足的适时资料,以使董事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管理层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董事要恰当履行董事职责,他们在所有情况下皆不能单靠管理层主动提供的资料,有时他们还需自行作进一步查询。任何董事若需要管理层提供其他额外(管理层主动提供以外)的资料,应该按需要再作进一步查询。因此,董事会及个别董事应有自行接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
注: | 在本《守则》内,「高级管理人员」指发行人年报内提及的同一类别的人士;按附录十六第12段,该等人士的身份须予以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