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57

在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以下任何事宜之前,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须为股东提供可选择赎回其所有或部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持股的机会(以每股不低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首次发售时的发行价的金额赎回)并由《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托管账户中的款项支付:
 
(1) 《上市规则》第18B.32条所述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重大变动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存续;
 
(2) 《上市规则》第18B.53条所述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或
 
(3) 《上市规则》第18B.69条第18B.70条所述的任何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