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32
在(1)单独或连同其紧密联系人控制或有权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发起人股份的任何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或如没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控制或有权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发起人股份,则单一最大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有重大变动;(2)《上市规则》第18B.10(1)条所述的任何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有重大变动;(3)本第(1)及(2)条所述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及/或适合性有重大变动;或(4)《上市规则》第18B.13条所述的董事有重大变动时,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在该重大变动后的存续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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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在该重大变动之日起计一个月内于股东大会透过特别决议案批准(相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必须就此放弃表决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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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经本交易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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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就《上市规则》第18B.32(1)及(2)条而言,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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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就《上市规则》第18B.32(3)条而言,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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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 | 就《上市规则》第18B.32(4)条而言,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董事的证监会牌照遭暂时吊销或撤销及/或上述董事辞任(除非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在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已委任替代董事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第18B.13条)。有关董事委任可作为填补临时空缺,而有关董事须在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上经由股东选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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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 | 本交易所保留酌情权决定个别事件是否构成重大变动。此决定可能取决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方式以及该变动的性质(例如,若多名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同时有变动,而他们合共持有50%或以上的发起人股份,该变动便构成重大变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如不确定个别事件是否构成重大变动,应尽快谘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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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 | 召开第18B.32(a)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不能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