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赎回

    • 18B.57

      在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以下任何事宜之前,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须为股东提供可选择赎回其所有或部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持股的机会(以每股不低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首次发售时的发行价的金额赎回)并由《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托管账户中的款项支付:
       
      (1) 《上市规则》第18B.32条所述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重大变动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存续;
       
      (2) 《上市规则》第18B.53条所述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或
       
      (3) 《上市规则》第18B.69条第18B.70条所述的任何延长期限。
       

    • 18B.58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为其股东就作出《上市规则》第18B.57条所述的选择提供期限,该期限由就批准第18B.57条所述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的通告日期开始,至该股东大会的日期及开始时间结束。股东大会的通告须告知股东,其可选择行使第18B.57条所述的赎回权。

    • 18B.59

      股份赎回及向赎回股份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退回资金的程序须于以下期限内完成:
       
      (1) 就《上市规则》第18B.57(2)条所述的股东表决:相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后的五个营业日内;及
       
      (2) 就《上市规则》第18B.57(1)或(3)条所述的股东表决:相关决议案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起计一个月内。
       

    • 18B.60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不得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单独或连同其紧密联系人)可赎回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数目设限。

    • 18B.61

      除非赎回股份的选择附带交付相关数目的股份,否则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不得接纳有关选择。

    • 18B.62

      按《上市规则》第18B.59条所述已赎回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必须注销。

    • 18B.63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须在《上市规则》第18B.57条所述的股东大会后尽快公布股份赎回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