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22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配发、发行或授予的每份权证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1) 行使价比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在首次上市时的发售价高出至少15%;
 
(2) 行使期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后才开始;
 
(3) 权证的到期日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日期起计不得少于1年及不得多于5年,并且不得转换为其他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日期起计不足一年便失效或超过五年才失效的可认购证券的权利;及
 
(4) 行使仅导致继承公司股份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