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21

所有权证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配发、发行或授予之前:
 
(1) 必须获得本交易所批准;及
 
(2) 如属拟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后才配发、发行或授予的权证,另须获得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
 
注: 为免生疑问,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将被本交易所视为在有关向其配发、发行及/或授予发起人权证的决议中有重大利益,故必须于第18B.21(2)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