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A
(1) | 如本交易所向个别人士发出《GEM上市规则》第3.11(4)条(附带下文第(2)分条的跟进行动)或第3.11(5)条下的声明,则:
|
||||
其后刊发任何公告及公司通讯时,必须在该等公告及公司通讯内提述该项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1(4)或3.11(5)条而作出的制裁(除非及直至该个别人士不再是所述上市发行人及/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为止)。 |
|||||
(2) |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1(4)或3.11(5)条被发出声明的人士若于GEM上市委员会厘定及指定的日期后仍然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GEM上市委员会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采取下列跟进行动:
|
||||
(3) | GEM上市委员会可公布其根据第3.11A(2)条所作的任何跟进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