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上市发行人属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其上市文件则毋须载有《上市规则》
附录一B部第30段或
附录一F部第26段的有关营运资金的声明,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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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此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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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偿付能力及资金充足水平由另一监管机构所审慎监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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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将另行披露就(i) 相关司法权区或营业地点对有关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视乎情况而定)的偿付能力、资金充足及流动性水平的监管规定;及(ii)新申请人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偿付能力比率、资本充足比率及流动性比率(如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