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C.0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0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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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大中华发行人或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必须证明其当地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合起来如何可以达到《上市规则》第19C.07条所述的股东保障水平。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发行人修订其组织章程文件以提供达到该等水准的股东保障。
 
注: 受本第19C.08条规管的发行人可参照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并不时修订的司法权区指引,当中载有如何提供相当的股东保障水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