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C.05A
没有不同股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第(1)及第(2)段(「准则A」);或第(3)及第(4)段(「准则B」):
|
|||
准则A
|
|||
(1) | 在合资格交易所(适用于任何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海外发行人)或任何认可证券交易所(仅适用于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且业务重心亦不在大中华地区的海外发行人)上市并且于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及 |
||
(2) |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30亿港元。
|
||
准则B
|
|||
(3) | 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并且于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保持良好合规纪录;及 |
||
(4) |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100亿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