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C.0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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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寻求第二上市的非大中华发行人或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符合以下股东保障水平,本交易所将视该等发行人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9.30(1)(b)条:
(1) |
下列事项须经合资格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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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资格发行人修订组织章程文件以增加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法律责任,必须得到该股东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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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数师的委聘、辞退及薪酬必须由合资格发行人多数股东或独立于发行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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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资格发行人必须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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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资格发行人须就举行股东大会给予股东合理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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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股东须有权(1)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2)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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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必须允许持有合资格发行人少数权益的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为召开会议所必须取得的最低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合资格发行人股本所附带投票权的10%;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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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结算公司须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合资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公司代表须享有相当于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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