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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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定义适用于本章内容:

“外国私人发行人”
(Foreign Private Issuer)

 
指美国《1933年证券法》(经不时修订)Regulation C第405条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不时修订)第3b-4条界定的词语
“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
(Grandfathered Greater China Issuer)

 
指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
“大中华发行人”
(Greater China Issuer)
指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合资格发行人

注: 本交易所在厘定合资格发行人的业务是否以大中华为重心时,将会考虑以下因素:
 
(a) 发行人是否在大中华区域上市;
(b) 发行人在何地注册成立;
(c) 发行人的历史;
(d) 发行人的总部位于何地;
(e) 发行人的中央管理及管控所在地;
(f)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营运及资产所在地;
(g) 发行人的企业登记及税务登记地点;及
(h) 发行人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国籍或居住国家。
 
上列并未包括所有考虑因素。本交易所厘定合资格发行人的业务重心是否在大中华时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 (Non-Grandfathered Greater China Issuer)
 
2017年12月15日后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
“非大中华发行人”
(Non-Greater China Issuer)

 
并非大中华发行人的合资格发行人
“中央管理及管控所在地” (place of 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本交易所确定合资格发行人的中央管理及管控所在地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a) 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指令、监控及统筹发行人业务的所在地;
(b) 发行人主要账目及纪录的所在地;及
(c) 发行人业务营运或资产的所在地
 
“合资格交易所”
(Qualifying Exchange)

 
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并属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高级上市」分类)
“合资格发行人”
(Qualifying Issuer)

 
在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的发行人
“不同投票权架构“
(WVR structure)

 
涵义与《上市规则》第8A.02条所界定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