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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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每年检讨的事项应特别包括下列各项:

(a) 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发行人应付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b) 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如适用)内部审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c) 向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此有助董事会评核发行人的监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
 
(d) 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发行人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及
 
(e) 发行人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