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则条文

    • C.1.1

      新委任的董事均应在受委任时获得全面、正式兼特为其而设的就任须知,其后亦应获得所需的介绍及专业发展,以确保他们对发行人的运作及业务均有适当的理解,以及完全知道本身在法规及普通法、《GEM上市规则》、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定以及发行人的业务及管治政策下的职责。

    • C.1.2

      非执行董事的职能应包括:
       
      (a) 参与董事会会议,在涉及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
       
      (b) 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
       
      (c) 应邀出任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其他管治委员会成员;及
       
      (d) 仔细检查发行人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和目的,并监察汇报公司表现的事宜。
       

    • C.1.3

      董事会应就有关雇员买卖发行人证券事宜设定书面指引,指引内容应该不比「交易必守标准」(列载于第5.485.67条)宽松。「有关雇员」包括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管有关于发行人或其证券的内幕消息的雇员,又或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或雇员。

    • C.1.4

      所有董事应参与持续专业发展,发展并更新其知识及技能,以确保其继续在具备全面资讯及切合所需的情况下对董事会作出贡献。发行人应负责安排合适的培训并提供有关经费,以及适切着重上市公司董事的角色、职能及责任。

      注: 董事应向发行人提供所接受培训的纪录。

    • C.1.5

      董事应于接受委任时向发行人披露其于公众公司或组织担任职位的数目 及性质以及其他重大承担,其后若有任何变动应及时披露。此外亦应披露所涉及的公众公司或组织的名称以及显示其担任有关职务所涉及的时间。董事会应自行决定相隔多久作出一次披露。

    • C.1.6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他非执行董事作为与其他董事拥有同等地位的董事会成员,应定期出席董事会及其同时出任委员会成员的委员会的会议并积极参与会务,以其技能、专业知识及不同的背景及资格作出贡献。一般而言,他们并应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的意见有全面、公正的了解。
       
      注: 非执行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是非常重要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常是董事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理应向股东负责,在场回应股东有关其工作的提问及查询。若董事缺席股东大会,便不能对股东的意见有全面、公正的了解。
       

    • C.1.7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他非执行董事须透过提供独立、富建设性及有根据的意见对发行人制定策略及政策作出正面贡献。

    • C.1.8

      发行人应就其董事可能会面对的法律行动作适当的投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