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于董事会报告及周年账目的资料 (31.48-31.60)

    • 31.48

      上市发行人须在其董事会报告及周年账目内刊载《GEM上市规则》第31.5131.60条的资料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资料。

      附注: 周年报告及账目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列载以《GEM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有关GEM特色的声明。

    • 31.49[已删除]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

    • 31.50[已删除]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

    • 31.51

      说明:

      (1) 每间附属公司的名称、其主要业务所在国家、其注册或成立国家及其(就有关公司法地区而言)登记的法律实体类别;及
       
      (2) 每间附属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及债务证券的详情;及
       
      (3) 每间附属公司的业务性质。
       
      惟如发行人的董事认为附属公司数目过多,若履行本条规则势需占用过多篇幅,则毋须履行本条规则。然而,如董事认为附属公司所经营业务的业绩,对集团的损益或对集团的资产值有重大影响,则属例外。

    • 31.52

      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该财政年度内所发行或授出的任何可转换证券、期权、权证或其他类似权利的类别及数目等详情,以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因此而获得的代价。

    • 31.53

      在该财政年度内,任何人士根据上市发行人或其他附属公司在任何时间发行或授出的可转换证券、期权、权证或其他类似权利而行使转换权或认购权的详情。

    • 31.54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赎回或购回或注销其可赎回债务证券的详情,以及在该等赎回或购入或注销行动后,尚未赎回的债务证券数额。任何该等声明必须区别凡由发行人购买的上市证券(及注销者),以及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所购买者。

    • 31.55

      如账目显示审核期间的业绩与上市发行人曾经发表的预测有重大差别,则应解释出现差别的原因。

    • 31.56

      如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方式有任何重大偏离其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发行人应说明其原因。

    • 31.57

      说明在财政年度结束时,集团须于下列期限内偿还的银行贷款及透支及其他借贷的总金额(如上市发行人为银行业务公司则除外):

      (1) 即期或一年内;
       
      (2) 一年后,但未超过两年的期间;
       
      (3) 两年后,但未超过五年的期间;及
       
      (4) 超过五年。

    • 31.58[已删除]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

    • 31.59[已删除]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

    • 31.60

      如有关周年账目未能如实公正显示上市发行人或集团的业务状况及损益及现金流量,则须提供更详尽及╱或附加的资料。

      附注: 如发行人不知应提供何种较详尽及╱或附加的资料,应向本交易所寻求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