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报告
36.12
尤请特别注意,申请会计师必须独立于海外发行人及任何其他有关的公司(参阅《上市规则》第4.03条)。36.13
除非有关帐目已按照类似香港所规定的准则予以审计,否则有关会计师报告一般不获接纳。36.14
海外发行人的报告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会计准则,而一般而言,该等准则至低限度须相当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有关准则一般应是上一申报的会计年度适用的准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根据该等准则作出适当调整以显示各期间的盈利。36.15
本交易所如允许有关报告采用非属《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会计准则编制,本交易所可于考虑海外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司法管辖区的情况后,规定在报告内说明其所据准则与上述任何一套准则间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务影响。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