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师报告

    • 36.12

      尤请特别注意,申请会计师必须独立于海外发行人及任何其他有关的公司(参阅《上市规则》第4.03条)。

    • 36.13

      除非有关帐目已按照类似香港所规定的准则予以审计,否则有关会计师报告一般不获接纳。

    • 36.14

      海外发行人的报告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会计准则,而一般而言,该等准则至低限度须相当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有关准则一般应是上一申报的会计年度适用的准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根据该等准则作出适当调整以显示各期间的盈利。

    • 36.15

      本交易所如允许有关报告采用非属《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会计准则编制,本交易所可于考虑海外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司法管辖区的情况后,规定在报告内说明其所据准则与上述任何一套准则间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 36.16

      按《上市规则》第4.144.16条所述,如会计师报告的数字与经审计年度帐目有差异,海外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有关的帐目调整表,以便核对有关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