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
25.15
所有上市文件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后方可刊发。25.16
25.17
在其他各种情况下,须在开始买卖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载述下列资料的正式通告,而若同时在报章上刊登正式通告(不论是否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该正式通告的尺寸不得小于12厘米×16厘米(约4寸×6寸):
(1) 发行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
(2) (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
(3) 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数额及名称;
(4) 登载上市文件(如有)的网址;
附注: 若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进行《上市规则》第25.19B(1)条所述的混合媒介要约,则《上市规则》第25.19B(2)条取代本条规定。
(5) 刊登通告日期;
(6) 如属不限量发行,根据该项安排将予发行债务证券的总额;
(7) 如属配售,参与配售的发行商的名称;
(8) 表示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有关债务证券上市买卖的声明;
(9) 表示该正式通告只为提供参考而刊登,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债务证券的邀请或建议的声明;
(10) 预期债务证券开始买卖日期;及
(11) 如属发售现有证券或发售以供认购,表示有关申请只根据上市文件予以考虑的声明。 25.18
发行人须注意,如招股章程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送呈公司注册官注册存案,则每份正式通告均须符合该条例第三十八B条的规定。25.19
[已于2021年7月5日删除]